正确理解坚决执行 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
我们公司在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上,执行的是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不是公司沾了员工的便宜,而是90%以上的员工沾了公司的大便宜。该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在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企业有权“依法确立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我们公司执行的是日计酬、计件计酬加加班费、奖金、福利保险、年终对照劳动法规进行总平衡、少补多不退的分配制度。如,计件计酬为:工资、加班费、奖金为0.63元/件,加上0.37元/件的各项福利保险,合计计件报酬就是1元/件。行政管理人员实行的日工资加效益奖的分配制度,坚持的也是这个原则。
同工同酬同福利分配制度,是我们公司实行厂务公开、平等、公平、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公司和员工各自的最大利益,是一种创新,是对大锅饭、平均主义的一次重大改革,非常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多年运行的结果是,员工的福利待遇不是低了,而是高了,是更合理了。其做法,既没有违犯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侵犯员工个人的利益,只是操作上的区别,结果都是一样的。对于不胜任工作,属公司末位淘汰范畴内的个别员工来讲,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确实低了点,这是事实。但这只是极个别现象。对此,公司已备有合理的解决方案。
为了体现贡献大其待遇必厚、贡献小其待遇必薄的平等、公正、公开的劳动分配政策,我们公司干部员工的总收入,不但包括了工资奖金,而且包括了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所有福利及个人费用(公司应为个人缴纳的“四金”等)。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在总收入中的分配比例是62.6%和37.4%(其中养老保险金为22%,工伤保险金为2.4%,医疗保险金为6%,失业保险金为2%,住房公积金为5%)。员工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实行两表、两折发放。
需要清楚的是,工资奖金存折和福利存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码事。工资奖金存折,是公司根据工人个人劳动成果,发给的其属于个人所有的私人财产;福利存折,是公司根据工人个人劳动收入,为其应缴纳的各项福利费用,这份钱尽管已经发到了个人手中,但是,不属于个人财产。在未参加保险之前,属公司所有,一旦参加保险,其发挥的效益就都属于个人的了。如,某工人工资奖金得了626元,根据养老保险法规规定,公司还应该再拿出374元为其参加各项保险。
为了更加明确的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以工人甲、乙两人为例。若按养老保险法规规定,假设,今年员工应交的各项保险费用为4000元,工人甲一年干了五个人的工作量,工人乙一年干了半个人的工作量,公司给工人甲、乙各缴了4000元的保险,这个做法虽然符合法规规定,但是,对于工人甲和公司来讲,就不公平。甲的工作量是乙的10倍,而公司为甲、乙两人都是缴了4000元的保险。如果按工人乙完成的工作量和对公司的贡献,公司就应该为其缴纳半个人的保险。这样做又低于了法规规定的应缴数额,违犯法规规定。而公司为了不违犯法规规定,不得不为其也缴足一个人的保险即4000元。这个做法虽然满足了法规规定,满足了工人乙的欲望。但是,凭工人乙的贡献,对工人甲和公司来讲,又是不公平的。公司对于工人甲来说,是为其缴少了;而对于工人乙来说,却是为其缴多了。
按照我们公司的同工同酬同福利规定,来处理这个问题,就能基本公平。仍以工人甲乙为例。假设,工人甲2006年的劳动收入为3万元,按考核规定分项目列支,甲的工资奖金为1.878万元(3X62.6%=1.878万元),各项保险福利费为1.122万元(3×37.4%=1.122万元);工人乙的劳动收入仅为1万元,那么,他的工资奖金为6260元,福利费用为3740元。如果法规缴费的最低标准仍为4000元,甲可缴4000元,也可以按法规规定的上限缴1.2万元。若甲仍按4000元缴纳,公司实际上为其提供的保险费是1.122万元,工人甲交4000元的保险费符合法规规定,剩下的7220元(11220元-4000元=7220元)就可以归工人甲个人所有了。而工人乙呢?各项保险费只有3740元,要达到法规规定的交费标准还差260元(4000元-3740元=260元)。怎么办呢?凭工人乙的劳动收入低来讲,说明乙的工作不称职。对不起,处理办法有二:一是按《劳动法》规定,工作不称职的,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公司将无偿出资260元给工人乙补足应缴纳的保险金。公司这样做,也就不违犯国家的法规规定了。二是如果工人乙不愿意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悔改之意,今后愿做一个称职的员工,公司同意,只要写出决心书,公司就暂不与其解除合同。但是,欠缺的260元钱就要自己掏腰包补足。
公司之所以作出有违法规之嫌的处理意见(自掏260元买保险),实在是出于无奈。原因就是各车间每年总出现5-10%的不胜任工作、弃之可惜、处理上又令公司十分头疼的员工。他们的表现是,没有提高工作效率的基本素质和一心想挣大钱的欲望,干活不紧不慢,处事不踢不咬,什么都好,就是有一条不好,那就是经常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不能按质完成生产定额。延时生产没意见,工资发多少领多少,公司没有给其发所谓延时生产的加班费,本人也没有任何诉求,唯一的内心诉求就是可别把我解雇了。根据这类员工的表现,公司本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本人要求继续留下工作的渴望,鉴于公司对弱者的同情,出于无奈,经双方协商一致,才作出了以上的折中处理方案。
这是协商一致的变更合同,合情合理也合法。有个别人讲,让员工自己掏260元腰包补足,公司违法。试问,员工长期不胜任工作,影响了公司效益,就是守法吗?再试问,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不对,难道只许百姓放火、不许州官点灯就对了吗?
《劳动合同法》,通篇强调的是,要协作而不要对抗,要平等、公平、公正;通篇强调的是,双方的自觉自愿、双方的各取所需和协商一致。没有自觉自愿,没有各取所需,没有协商一致,谁也别想捞到对方的大便宜。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真正含义。
公司聘用你 是让你来工作的 而不是要你来抱怨的
经济专家总结说:“企业的发展机会不是埋怨出来的,企业没有办法改变宏观环境,也没有办法改变政府行为。只有在宏观环境下来选择、来适应这个环境,有些企业在埋怨声中死掉了,有些企业在看似不是机会的地方抓住了机会,看似恶劣的环境里抓住了希望,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策略,也就造成了两个不同的结果。”我想,一个人的成功或失败的规律更是这样。自然发展规律告诉我们: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认不清天下大势,只顾整天低着头认死理,老是天天埋怨,老是斤斤计较,不用自己的能力价值帮助别人,不为社会做贡献,这样的人只能说仅仅是活着,而那些不断调整自身以适应环境,不断接受环境反作用的人才能获得巨大发展。一个人,因为你还小,你的自我价值还没有得到社会承认,你受雇于人家公司,你在人家手下工作,你就没有办法改变老板或上司的意志,甚至说你的老板、上司并不比你高明,但只要他是你的老板或上司,你就必须服从命令。只有抱着这样的一个平常心态,来适应,来选择,千方百计的帮助老板改进工作,不断的为公司做出不俗的业绩,久而久之,你的工作、你的能力就会得到老板、上司的肯定。喜欢精明能干的部下,喜欢提拔重用精明能干的部下,这是天下老板、上司的本性。到了这个时候,成功的希望、成功的机会就快降临到你的身边了,一旦某个职位需要,老板提拔、重用的第一人选肯定就是你。
必须明确的是,公司聘用你,是让你来工作的,而不是要你来抱怨的。公司是工作的地方,作为一名员工,你的任务就是努力工作。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公司也是如此。公司可能在某些方面不够完善,或者人事制度,或者福利待遇,或者其他方面。但既然选择了这家公司,也就同时选择了它的那些问题。在无力改变这一现状的同时,抱怨是毫无意义的。任何时候都应努力工作,这对你而言是极为重要的。有些人则不然,老是天天抱怨,斤斤计较,婆婆妈妈,有说不尽的对公司和工作的怨气,经常在暗地里说老板的坏话,工作业绩长期得不到改善,长此下来,你肯定要被公司、老板解雇。落得个今日工作不努力,明日必定要去努力找工作的下场。
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命运是由习惯和思想决定的。自己的人生自己策划,自己的命运自己把握。工作是为自己,不要在乎别人说什么,积极工作,从工作中获取快乐和尊严,这也是实现自己人生价值、提升自我的最佳办法。人生一世,干好干坏都是一辈子,来到这个世界上,既然个人有能力,何不潇洒走一回,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摒弃嫉妒之心,养成一个不断上进的好习惯,时时刻刻向比自己优秀的人学习,不图报答,以平常之心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用自己的工作表现帮助老板、上司成功。我想,日积月累,有朝一日,当他们得到升迁、当公司得到成长时,你肯定会得到他们的回报,因为成功学家已经告诉我们,提升自我的最佳方法就是帮助他人出人头地。这是金玉良言。
评论
登录后你可以发表评论,请先登录。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