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 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 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 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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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评论
- (08-18) 个人认为还是要不断假...
- (07-02) 呵呵,你太有才了!
- (07-02) 感谢LZ的分享 赠人玫...
- (05-21) 顶
- (05-21) GOOG
- (02-05) 好文章,收藏了
- (02-05) 来过.
- (05-06) 楼主太有才了。顶!
- (08-02) 好文章
- (08-02)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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