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食品安全关系人的性命,当然更多的却是穷人的性命;因为伪劣食品伤害的只能是这些人,我们的官员与有钱人全部是‘绿色食品’;自然危害不大。因此对制售伪劣食品者进行严厉处罚,实际是保护了穷人的利益;我们应该是拍手叫好。但我们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能对制售伪劣食品者‘罚他个倾家荡产’;为什么就不能对我们社会的贪官‘罚他个倾家荡产’呢,何况我们很多贪官还是制售伪劣食品者的保护伞。
我们看到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性命,却没有看到贪污受贿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我们能对制售伪劣食品者严厉,为什么就不能对贪官严厉呢。我们现在的法律,讲究的是证据确凿;可我们的贪官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都是没有证据的所得。如我们原料处的一个科长,其儿子和女儿的两家人全部是到美国自费留学;全部只靠这科长两人的工资,结果竟然在国外还相当豪华。更为可气的是,当一件受贿案暴露后到其家抄家;其塑料托盘床垫下就有近二十万的现金。可我们这位科长最后只因为受贿六万元而判三年,因为只有这六万元是铁证;而其它的钱竟然不能认定为非法所得,不得不退还其家;另外其国外的实际钱财,还根本无法查证;这就是我们的一个小贪官。
如果我们按湖北省对制售伪劣食品者的处罚原则,你受贿六万元处罚二十倍的罚款;将可处罚一百二十万的处罚,这样他们家将会卖房或变卖国外的资产;这虽然不会造成他家的倾家荡产,但其家景绝对不是那么从容了吧。可惜的是,我们对贪官是证据确凿;决不会使其倾家荡产,很多人在猜测其原因;其实这只是一个窗户纸。
因为我们现在的官员,虽然是制售伪劣食品者的保护伞;但绝对不会沦落到自己去制售伪劣食品,所以对制售伪劣食品者的任何处罚;不会动到我们的官员身上。然而如果我们对贪官进行倾家荡产的处罚,则很有可能动到自己头上了;因为在今天的中国,只要你有一点权力;绝对没有百分之百清正廉洁之人,顶多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而我们对贪官的查处,并不是老百姓认定的‘贪官’就要查;而是由领导认定的‘贪官’才查。
如何能保证领导一辈子对自己满意,没有这样的人;所以随时随地不满意的情况总有发生。万一那一天查贪官查到了自己的头上,如伟哥果有‘倾家荡产’的法律;那不是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坟墓吗。所以如今有权力的人,宁可对老百姓的处罚连带十代;对自己还是要留点后路。今后万一自己是贪官,也不会‘倾家荡产’;虽然自己受点处罚,其家人还可以继续享受自己的腐败成果;这也是值得欣慰的嘛。
我们单位有个实验室主任接受工程贿赂,当时我也认为是‘铁案如山’;谁知他的上级领导一句话,‘他的回扣进了单位的小金库’;就这样一句话竟然使他没有事了。按我们查腐败的手法,既然你连上面都送了回扣;你自己肯定不会少得。但我们的纪委就找了那个个体户老板,问他是否给了回扣这个伟哥主任;这个个体户当然坚定,绝对没有;就是这个‘绝对没有’竟然使我们的纪委结案了。
我们的法律的确不少,但能制约腐败的法律的确不多;然而能够利用成为‘腐败’途径的法律倒有不少。我们不知是法律建设的缓慢,还是我们权力者的故意行为;我们能对制售伪劣食品者处罚其‘倾家荡产’,为什么就不能对贪官处罚得其‘倾家荡产’;这里面是什么原因,是法律‘人人平等’吗;那为什么对非官方的人就能处罚得‘倾家荡产’,而对官员却不能‘倾家荡产’;这中间究竟是什么原因。
本来官员就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古代皇帝都知道对他们‘风闻言是’;而我们对贪官必须是铁案如山。中国的腐败为什么只增不减,大概就是我们对贪官太宽容的原因吧。
我们看到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性命,却没有看到贪污受贿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我们能对制售伪劣食品者严厉,为什么就不能对贪官严厉呢。我们现在的法律,讲究的是证据确凿;可我们的贪官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都是没有证据的所得。如我们原料处的一个科长,其儿子和女儿的两家人全部是到美国自费留学;全部只靠这科长两人的工资,结果竟然在国外还相当豪华。更为可气的是,当一件受贿案暴露后到其家抄家;其塑料托盘床垫下就有近二十万的现金。可我们这位科长最后只因为受贿六万元而判三年,因为只有这六万元是铁证;而其它的钱竟然不能认定为非法所得,不得不退还其家;另外其国外的实际钱财,还根本无法查证;这就是我们的一个小贪官。
如果我们按湖北省对制售伪劣食品者的处罚原则,你受贿六万元处罚二十倍的罚款;将可处罚一百二十万的处罚,这样他们家将会卖房或变卖国外的资产;这虽然不会造成他家的倾家荡产,但其家景绝对不是那么从容了吧。可惜的是,我们对贪官是证据确凿;决不会使其倾家荡产,很多人在猜测其原因;其实这只是一个窗户纸。
因为我们现在的官员,虽然是制售伪劣食品者的保护伞;但绝对不会沦落到自己去制售伪劣食品,所以对制售伪劣食品者的任何处罚;不会动到我们的官员身上。然而如果我们对贪官进行倾家荡产的处罚,则很有可能动到自己头上了;因为在今天的中国,只要你有一点权力;绝对没有百分之百清正廉洁之人,顶多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而我们对贪官的查处,并不是老百姓认定的‘贪官’就要查;而是由领导认定的‘贪官’才查。
如何能保证领导一辈子对自己满意,没有这样的人;所以随时随地不满意的情况总有发生。万一那一天查贪官查到了自己的头上,如伟哥果有‘倾家荡产’的法律;那不是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坟墓吗。所以如今有权力的人,宁可对老百姓的处罚连带十代;对自己还是要留点后路。今后万一自己是贪官,也不会‘倾家荡产’;虽然自己受点处罚,其家人还可以继续享受自己的腐败成果;这也是值得欣慰的嘛。
我们单位有个实验室主任接受工程贿赂,当时我也认为是‘铁案如山’;谁知他的上级领导一句话,‘他的回扣进了单位的小金库’;就这样一句话竟然使他没有事了。按我们查腐败的手法,既然你连上面都送了回扣;你自己肯定不会少得。但我们的纪委就找了那个个体户老板,问他是否给了回扣这个伟哥主任;这个个体户当然坚定,绝对没有;就是这个‘绝对没有’竟然使我们的纪委结案了。
我们的法律的确不少,但能制约腐败的法律的确不多;然而能够利用成为‘腐败’途径的法律倒有不少。我们不知是法律建设的缓慢,还是我们权力者的故意行为;我们能对制售伪劣食品者处罚其‘倾家荡产’,为什么就不能对贪官处罚得其‘倾家荡产’;这里面是什么原因,是法律‘人人平等’吗;那为什么对非官方的人就能处罚得‘倾家荡产’,而对官员却不能‘倾家荡产’;这中间究竟是什么原因。
本来官员就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古代皇帝都知道对他们‘风闻言是’;而我们对贪官必须是铁案如山。中国的腐败为什么只增不减,大概就是我们对贪官太宽容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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