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博士生导师刘协和透露,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精神卫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全国人大精神卫生立法调研组成员,马力近日也透露,《精神卫生法》草案,有望规定强制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复核诊断。
先扯点别的。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其理由有三,一是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其二是,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其三是,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见,法医鉴定邓玉娇具有精神障碍,是其免除处罚的重要背压式汽轮机依据之一。
有些被告人家属想让被告人享受精神病鉴定而不得呢?譬如说,邱兴华的家属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尽管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二审法院仍然驳回了这一申请。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个中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权力掌握在侦查和司法机关的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以提出请求,但最否鉴定,仍然由侦查与司法机关说了算。于是,有一些所谓“民愤极大”的案件,侦查与司法机关面对精神病鉴定的请求充耳不闻,不了了之。相比之下,在民意关注下的邓玉娇倒可能幸运一些。
关于精神病鉴定权利的问题,不仅在刑事诉讼中有,在日常生活中同样大量存在,不过,表现形式却有无不同,是正常的公民被一些家属或者地方政府当作精神病人强制送往精神病院,被限制人身自由。这里,我随手举出几个例子:其一,去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而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某些地方政府利用“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一批、精神司法鉴定治疗一批、集中办班培训‘管’掉一批”来对付上访者。其二,27岁的女子小邹被妈妈、二哥手轮强行送到了精神病院,与世隔绝长达3个多月。一直坚称自己没病的小邹于今年3月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三,2005年12月,一名拥有千万家产的民营企业家何先生也因为与妻子发生争吵,被妻子叫来某脑科医院的护工强制绑进医院,进行精神病治疗,限制人身自由达一个月之久。出院后,何先生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神志正常的公民之所以经常被亲属或者地方政府当作精神病人强制送往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完全在于我们对于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程序。通常而言,对于家属、监护人和地方政府送来的“精神病人”,精神病院医生进行初步诊断后认为符合精神病症状,就会收治,并不需要任何司法裁决和法律上的手续。《民法通则》只是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怎样认定精神病人,法院并不受理。如果发生家属或者政府机关出于某种动机与精神病院勾结,强制将神志正常的公民送入精神病院的情形,公民无处伸冤。
现在,《精神卫生法》草案对于如此严重的一个问题,仅仅规定“应有一道复核程序”,这样的轻率立法,令人摇头。因为,所谓的的“复核程序”主动权还是在医院手中,正如律师黄雪涛所说,“(让)医生自己复核,缺乏纠错的内在动力,无真正的纠错功能。“更何况医生没有审核利益冲突的能力,没有判断利益冲突谁是谁非,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的专业能力。让医生决定谁应该被强制住院,是把医生推向不义,他们也不应该抛丸机承担这样的职权。”
为了不让精神病院就会成为公民的梦魇,我再次呼吁,必须重视公民精神病鉴定的权利,让所有的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公民都有权要求重新鉴定;必须在精神病人的处置问题上,照入司法的阳光,让司法机关居中公开听证和裁决。在我们国家,应当建立类似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对于所有强制送交精神病院的公民,无论是由公民的亲属还是地方政府送交的,都应当到法庭上过堂,拿出相应的证据,公民有权提出辩护,要求重新鉴定,以保障公民不被任意送交精神院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此外,所有的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如果认为已经痊愈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其是否可以出院。
先扯点别的。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其理由有三,一是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其二是,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其三是,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见,法医鉴定邓玉娇具有精神障碍,是其免除处罚的重要背压式汽轮机依据之一。
有些被告人家属想让被告人享受精神病鉴定而不得呢?譬如说,邱兴华的家属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尽管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二审法院仍然驳回了这一申请。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个中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权力掌握在侦查和司法机关的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以提出请求,但最否鉴定,仍然由侦查与司法机关说了算。于是,有一些所谓“民愤极大”的案件,侦查与司法机关面对精神病鉴定的请求充耳不闻,不了了之。相比之下,在民意关注下的邓玉娇倒可能幸运一些。
关于精神病鉴定权利的问题,不仅在刑事诉讼中有,在日常生活中同样大量存在,不过,表现形式却有无不同,是正常的公民被一些家属或者地方政府当作精神病人强制送往精神病院,被限制人身自由。这里,我随手举出几个例子:其一,去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而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某些地方政府利用“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一批、精神司法鉴定治疗一批、集中办班培训‘管’掉一批”来对付上访者。其二,27岁的女子小邹被妈妈、二哥手轮强行送到了精神病院,与世隔绝长达3个多月。一直坚称自己没病的小邹于今年3月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三,2005年12月,一名拥有千万家产的民营企业家何先生也因为与妻子发生争吵,被妻子叫来某脑科医院的护工强制绑进医院,进行精神病治疗,限制人身自由达一个月之久。出院后,何先生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神志正常的公民之所以经常被亲属或者地方政府当作精神病人强制送往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完全在于我们对于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程序。通常而言,对于家属、监护人和地方政府送来的“精神病人”,精神病院医生进行初步诊断后认为符合精神病症状,就会收治,并不需要任何司法裁决和法律上的手续。《民法通则》只是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怎样认定精神病人,法院并不受理。如果发生家属或者政府机关出于某种动机与精神病院勾结,强制将神志正常的公民送入精神病院的情形,公民无处伸冤。
现在,《精神卫生法》草案对于如此严重的一个问题,仅仅规定“应有一道复核程序”,这样的轻率立法,令人摇头。因为,所谓的的“复核程序”主动权还是在医院手中,正如律师黄雪涛所说,“(让)医生自己复核,缺乏纠错的内在动力,无真正的纠错功能。“更何况医生没有审核利益冲突的能力,没有判断利益冲突谁是谁非,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的专业能力。让医生决定谁应该被强制住院,是把医生推向不义,他们也不应该抛丸机承担这样的职权。”
为了不让精神病院就会成为公民的梦魇,我再次呼吁,必须重视公民精神病鉴定的权利,让所有的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公民都有权要求重新鉴定;必须在精神病人的处置问题上,照入司法的阳光,让司法机关居中公开听证和裁决。在我们国家,应当建立类似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对于所有强制送交精神病院的公民,无论是由公民的亲属还是地方政府送交的,都应当到法庭上过堂,拿出相应的证据,公民有权提出辩护,要求重新鉴定,以保障公民不被任意送交精神院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此外,所有的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如果认为已经痊愈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其是否可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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