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满20岁的李媛媛,曾经是云南省一家企业文工团的舞蹈演员,是文工团公认的“台柱子”,受到领导和同事的青睐。去年7月30日,厄运却降临到了这位花季少女的身上,不会游泳的她被同事强拉进河中嬉戏,一阵浪头卷来,李媛媛再也没能上来。
事发后,家属向法院提出了26.37万元的赔偿,但法院的判决却让家属大失所望:法院依据农民户口标准,仅判赔偿金3万6千余元。此案一出,“同命不同价”这一话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而死者家属更是表示,将不惜代价讨个说法。
再次看到这样的新闻,人们又一次发出这样质问和呐喊: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难道说农村人的命就比城市人的命贱吗?
死者李媛媛是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一家普通农户的孩子,去年7月30日,李媛媛和同事彭某和张某下到河中嬉闹,二人借着几分醉意,把在河边的李媛媛强行拉到河中玩水,不会游泳的她被拖到河中心,站立不稳被湍急的河水冲走。几个小时后,李媛媛的尸体才被找到。
为此,临沧市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提起公诉,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对于年仅14岁的张某,则因为尚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放弃刑事追究。原告代理律师请求判令由彭某和张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李媛媛之死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总共26.374万元经济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85320元。
云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由彭、张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6756元。为何法院判决的赔偿结果和家属提出的要求存在如此大的差距? 原来李媛媛家属提出的18万余元的死亡赔偿要求,依据的是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后得出的;而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的则是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所计算得出的。两个标准,赔偿金额却相差近5倍之多!仅仅因为死者是农村户口
“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但是我国《宪法》规定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宪法》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为什么在我们国家还畅通无阻呢?关键是人们的思想问题,是人为地制造等级歧视,因而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了三六九等。
有人说,农村人和城市人收入不同,理应根据需求按不同的标准来赔偿。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将会涌入更多农村居民到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既然上述司法解释考虑了收入差异,那城里的公交车、医院治疗费、孩子上学等为啥不考虑民工而打折扣?民工受伤害后为何就不能与城里人同等?
再说,民工涌进城市,他们和城里一样,为城市建设出力流汗,他们游离于城市和乡村之间,除了一张户籍证,和城里人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就不能和城里人“同命同价”?
“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制度,简单地采用了“城乡差别”标准,既不尊重生命的平等价值,也不尊重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这种忽视公民权益的平等性、漠视公民生命的平等尊严的制度,消灭赔偿制度的“城乡差别”,对所有公民都一视同仁,这是所有生命的价值要求,更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人权要求
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已经引起众口一词的“声讨”。 农村人的命并不比城里人低一等,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价值都是一样的,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在同一个国家里,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之间并无贵贱之分。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公民社会不应以职业、出身等因素,去人为地制造等级制度。
据悉,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愿这是不公的结束和公正的开始。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或许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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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泰陸東濤(高级讲师)2007-01-29 19:37:50
世界不公平,但求有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