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具体策略欧盟紧固件反倾销税

2011/3/15 14:57:09| 分类: 默认分类

[导读]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坚决要求西方国家修改歧视性政策
按照通常做法,某个国家一旦加入世贸组织,就等于是承认该国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有5年时间,有关国家至今仍然拒绝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待遇。这本身是对世贸组织的一个讽刺。实际上,有些国家市场经济状况远远不如我国,但有关国家仍然给予市场经济待遇。如俄罗斯,美国也于2002年给予其市场经济待遇。我国市场经济状况明显高于俄罗斯,而美国等国至今仍然拒绝给予我国相关待遇,这不能不说明这些国家对华政策存在严重歧视。
2.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机制
构建了预警监控体系,建立了反倾销预警机制,健全了重要出口商品价格监控体系。切实贯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通过一些倾斜的政策,如在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对应诉企业予以一定的照顾,以资鼓励。同时使那些非法企业无机可乘,使不参加应诉的企业得不到优惠,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权、外贸经营权等。
倾销案件的调查和裁决情况并及时通报给我国的主管机关和相关企业,以便作好有关应诉工作。这样各个方面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形成一个有效的反倾销应诉网络系统。
建立了反倾销人才培养机制。目前我国国内熟悉国际反倾销的经贸、法律人才匾乏,介入到反倾销应诉案件中的律师屈指可数,至今仍处于依靠外国律师争取权益的尴尬局面。为此,我国采取了政策倾斜、资金补足、专业培训等措施,培养了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人才。
3.通过国家间协调积极化解矛盾
一是增加高层互访和战略经济对话,比如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美双方已成功举行了三次战略经济对话,取得了积极成果,为推动中美经贸合作和两国关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几年,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明显减少就是最好的证明。
三是通过对外贸易政策和具体的措施来对别国的反倾销的适用施加影响。在具体的反倾销案中如果别国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不合理,应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手段,迫使对方慎重对待对华反倾销问题。
2.2.2行业协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现行策略
1.约束企业的低价恶性竟争
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各国在认定倾销损害时,除了考虑进口产品的数量,另一个主要的考虑因素是该产品对进口国价格代写硕士论文的影响包括3个方面:(l)进口国是否存在大幅度地削价,即倾销进口货物的销售价格是否严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2)进口产品是否严重压制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即是否造成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大幅度跌落;(3)进口产品是否严重阻碍进口国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大幅度上涨,即是否阻碍国内同类产品的涨价。可见,在反倾销认定中,价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当我国产品以明显的低于国内市场平均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遭受反倾销必定不可避免。由此看来,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应首先着眼于反低价竞争,即应坚决杜绝低价出口行为。
我国企业目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作,各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决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总体来说,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是我国企业的主流。但是由于长期粗放式经营的影响,再加上部分企业缺乏自律性,企业不是在生产品质上下功夫,而是热衷于低价竞争,为了进入国际市场,不惜血本地自相残杀,最后不仅本身遭受反倾销指控,而且牵连到整个行业,使我国出口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约束企业的不合理竞争,才能防止国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在各国对我国出口塑料编织袋反倾销案以及美国对华出口金属硅反倾销案件等都是由于我国企业低价出口所引起的。为了改变这种恶性低价出口状况,行业商会应发挥桥梁的作用,协调好企业之间出口产品的价格,统一对外报价,以缓和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避免我国企业之间自相残杀。只有彻底消除低价出口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企业在实际上屡遭反倾销的被动局面。
2.引导企业制定正确的出口策略和市场开发计划
反倾销是市场竞争的直接反映。我国产品的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与进口国同类产品发生冲突,必然会引起反倾销指控。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可以作为构成损害的一个认定标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规定:"关于进口货的数量,调查当局应考虑倾销进口货是否已经显著增加,这种增加无论在进口方的生产或消费方面都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主管当局在调查进口量对损害的影响时,应考虑:"商品进口量或其数量的增加(不论其数量是绝对值或相对于美国的生产或消费的相对数量)是否达到重要程度。"3.组织和指导企业应诉
行业协会作为应诉企业和商务部的桥梁,建立了对出口商品统计监督管系统、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律师信息库。行业协会积极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为使工作能够落实,行业组织可从会费中设立会员企业应诉的转向资金,用于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行业协会及时通知涉案企业商务部对反倾销案件调查和应诉工作相关信息。
2.23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现行策略
1、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走出低价阴影。中国企业应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不要仅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应以质量取胜、服务取胜。这样既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可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的低谷,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
2.实施国际化的经营发展战略
中国出口企业应调整出口市场分布和实行多元化的商品结构,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如东南亚的新加坡、越南、泰国、菲律宾、印尼、老挝、缅甸等国。同时加强海外投资,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种主要方式:
(l)在东道国投资设立企业。通过绿地投资新建一个企业,或是并购一家当地企业。新建方式比较适合生产自己的品牌产品。并购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快速进入目标市场,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相关资源提高竞争力,但并购方式对企业的资金实力、目标企业的选择能力和整合能力等都有很高的要求。
(2)在东道国并购知名品牌。并购当地知名企业及品牌,借鸡下蛋,归我所有,为我所用,使用这些品牌生产产品在当地销售。这种方式需要并购企业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品牌管理能力,它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原有知名品牌的营销渠道和忠诚的消费群体,从而获得重要关系客户,迅速开拓市场。
(3)在第三国投资设立企业应对反倾销。到与主要目标市场国家有某种贸易协定关系(如自由贸易区协定等)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创办企业,然后利用第三国与主要目标市场国家之间存在的贸易优惠将产品销往主要目标国市场。
3.培养一批专业人才
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既的我国企业选择了放弃应诉。其中有些企业是因为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该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
2.3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成效
2.3.1建立了一系列反倾销的法律法规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严格按照WTO规则修改和完善了反倾销立法。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做出明确规定。随后,根据WTO协议,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立法和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务院于2004年3月1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对实施反倾销措施做出全面、具体、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
为更好地实施反倾销法律、法规,规范调查和裁决工作,增强透明度,2002年以来商务部陆续制定了涉及反倾销立案、倾销调查、损害调查等方面的巧个部门规章。商务部调查机关依照WTO规则及上述法规、规章,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规范和完善反倾销调查操作规程。此外,最高法院于2003年1月l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了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
2.3.2运用反倾销措施和应对反倾销的能力不断提高
反倾销作为抑制不公平贸易的手段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内产业所知悉。面对境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反倾销成为国内产业依法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手段。截止2006年,应国内产业申请,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48起(按WTO被调查产品所涉国别数量"进行统计,立案数量为150例),覆盖全国26个省区市的136家申请企业,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宝钢、武钢等大型生产企业和一批中、小型企业。经过调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有35起;在最终未采取反倾销措施的9起案件中,因调查证明国内产业没有受到实质损害终止调查的4起,因微量倾销终止调查的1起,因申请人撤诉终止调查的3起,因行政复议撤销措施的1起。在采取措施的案件中,有的应诉企业获得零税率,有的国家因其进口量可忽略不计而终止调查。在面对来自国外不公正的反倾销,我国的商务部、地方商务部门、企业和行会能够从容面对,从开始的不敢应诉,到现在的积极应诉;从开始的零胜率,到现在的经常性获胜,表明了我国应对反倾销能力的不断提高,减少了国家与外贸企业的损失,维护了我国正当的利益。
2.3.3参与制订反倾销规则的水平不断提升
近年来,我们不断扩大与其他WTO成员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对WTO反倾销多边规则的了解日益深入。在此基础仁,我们积极参与WTO反倾销规则修改的谈判:积极参与各项提案的评论;提交了中方自己的提案;在谈判进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最大限度地争取和维护了我国的利益。
我们在谈判中的能力和表现得到各方的认可,中国被纳入"规则谈判诸边磋商小组",成为反倾销规则谈判核心成员之一。另外,我们还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合理设置贸易救济条款,维护我国在区域贸易自由化中的利益。在较短的时间内,中国逐渐从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成为能够对规则的制订和修改产生实质影响的重要成员之一。
2.3.4建立了"四位一体"的应对机制
2.3.5反倾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造就一支懂法律、懂经济、通外语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是顺利开展反倾销工作的重要保障。我国加入wTO之初,XXX同志就指出要抓紧培养我们严重缺乏的反倾销调查专家。
多年来,商务部在人才建设方而不断加大力度,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强研究、培训,扩大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培养和锻炼人才,目前我们己建立起一支从事贸易救济调查的专业队伍。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代写硕士论文有关商协会也配备了相应人员,有些大型企业也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另外,随着我国反倾销实践的发展,有关反倾销的学术研究和教学也蓬勃兴起,不少高等院校成立了反倾销研究学会,设置了反倾销课程;同时,一大批专业律师也在实践中逐步成长起来。

"反倾销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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