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高强度紧固件行业产品质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
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
高强度紧固件是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交通、铁路、桥梁建筑、航空航天、造船和电子电器等产业的安全部件,是重要的关键功能部件,是紧固件中的高端产品。
为引导紧固件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遏制低水平恶性竞争,确保装备和人身安全,保护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积极性, 提高产品质量和绿色制造应用水平,满足主机产业对优质高强度紧固件产品需求,加快我国紧固件产业的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高强度紧固件是指机械性能等级等于和高于8.8级(碳钢和合金钢螺栓、螺柱和螺钉)、8级(碳钢和合金钢螺母)、70级(不锈钢螺栓、螺柱、螺钉和螺母)、21H级紧定螺钉和经渗碳淬火处理的自攻螺钉,包括成套供货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组合件和配套产品以及按与以上产品类别等级相当的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高强度紧固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紧固件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紧固件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范围内的紧固件企业申请规范公告不予受理。
(三)新(扩)建紧固件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及“安全预评价”,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及装备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紧固件产品的品种、性能等级、材质、规格、批量和表面处理要求,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高经济性的工艺。不得采用落后工艺,如使用煤炭加热炉、盐浴炉等设备。
(二)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高效成型设备,自动螺纹加工设备,带气体保护、自动控制温度和时间等工艺参数、自动记录热处理工艺过程的托辊式网带炉、井式炉等热处理专用设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隔音降噪设备和系统。
(三)材料改制和表面处理等工艺可以外协,应有长期固定的供货合同,明确质量责任,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从事这些工艺加工的企业应具有污染物处理措施。
(四)企业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相、机械性能、扭矩检测、探伤等测试装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五)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使用非本企业控制检测能力的应有长期合作合同并提供实施质量检测控制的证据。
三、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
(一)紧固件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标准(为汽车产品服务的按照ISO/TS16949、QS9000或VDA6.1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该体系应同时满足GB/T 90.3的要求。企业应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检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检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企业批量生产供货的紧固件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建有产品生产检验档案及质量溯源体系(质量检查标准及目录见附1、2、3)。
(三)产品质量应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名单的第三方紧固件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出具二年内三家以上主要客户提供的使用报告。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机械性能、材料化学成分、表面质量等。客户使用报告应有对产品质量状况的详细论述和评价,并附有由上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同期内检验检测报告或数据。适用的检测项目和标准由受理机构提出,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另行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变更。
四、环境保护
企业环保工作应防治结合,积极开展清洁化生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烟尘、废气、废水、废油及废弃物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实现达标排放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要求。鼓励企业依据GB/T24001-2004和GB/T28001-2011标准建立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五、人员素质
(一)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六、监督和管理
(一)从事高强度紧固件生产企业依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初步审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已获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
(三)高强度紧固件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高强度紧固件生产企业(含车间)。
(二)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的版本。
(四)本规范条件将根据我国紧固件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1.紧固件行业规范公告检验项目
2.性能要求及检验标准目录
3.高强度紧固件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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