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规定

2011/1/4 9:34:30| 分类: 职场法规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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