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鉴定程序

2010/12/29 11:07:15| 分类: 职场法规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俗的说,劳动能力鉴定就是对工伤发生后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劳动能力受到损害的程度,据此来确定应得的工伤赔偿,“工伤几级”、“伤残几级”。
  
  一、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10个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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