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来,我会部分地区的签证机构,不约而同的接到注册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在填写第1栏出口货物发货人时,出现了“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公司名称”的情况。经询问,公司这样填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某些国内公司出口的货物由“国外母公司”统一调配后发往世界各地,信用证上有上述填写的要求。
2、受海运提单的填写方式影响。填写运单时,托运人(shipper)栏上通常填写“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母公司名称”,导致公司制单员按照“惯例”填写了原地证中的第1栏。
3、公司在其他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时,有些机构对此种做法未提出质疑和要求更改,造成了其在国际贸易程序操作上的“惯例”做法。
按照1995年《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我会一直沿用的中间商的表述方式是:在出口货物发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从词义上看,via表示“通过,经由,途经,借助等”,on behalf of 表示“as the agent of , on the part of ,作为***的代理,代表***”。
从涵义来看,on behalf of明示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界定了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via则没有此种涵义。
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是有效合同的卖方或XX出票人,如果使用on behalf of,在其后填写转口商名称,则表示出口货物发货人只是转口商的代理,或仅仅代表转口商,这就意味着有效合同的实际卖方或XX的实际出票人是转口商,而转口商又是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主体,因此这种填写方式会显示该批出口货物实际所有权人并非中国法人,造成出口货物所有权的实际变更,从而误解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真实所在国(地区)。这就使原产地证书无法实际体现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功能,也就使货物进口国不能真正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来进行贸易管理,同时使进口国消费者容易混淆货物的真实原产地。
综上所述,用on behalf连接中间商的填写方式与现行遵照执行的原产地证签证管理有明显的冲突,不能在产地证的第一栏出现。在此提请我会各签证机构和企业引起重视。
以上信息转自商会法律事务部,给大家参考下提供点帮助.同时上海连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可提供规避反倾销第三国转运后再出口服务,有效帮助各类被反倾销后出口受阻产品再打回欧美等市场.详细请登陆官网www.pulink.com.cn
1、某些国内公司出口的货物由“国外母公司”统一调配后发往世界各地,信用证上有上述填写的要求。
2、受海运提单的填写方式影响。填写运单时,托运人(shipper)栏上通常填写“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母公司名称”,导致公司制单员按照“惯例”填写了原地证中的第1栏。
3、公司在其他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时,有些机构对此种做法未提出质疑和要求更改,造成了其在国际贸易程序操作上的“惯例”做法。
按照1995年《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我会一直沿用的中间商的表述方式是:在出口货物发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从词义上看,via表示“通过,经由,途经,借助等”,on behalf of 表示“as the agent of , on the part of ,作为***的代理,代表***”。
从涵义来看,on behalf of明示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界定了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via则没有此种涵义。
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是有效合同的卖方或XX出票人,如果使用on behalf of,在其后填写转口商名称,则表示出口货物发货人只是转口商的代理,或仅仅代表转口商,这就意味着有效合同的实际卖方或XX的实际出票人是转口商,而转口商又是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主体,因此这种填写方式会显示该批出口货物实际所有权人并非中国法人,造成出口货物所有权的实际变更,从而误解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真实所在国(地区)。这就使原产地证书无法实际体现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功能,也就使货物进口国不能真正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来进行贸易管理,同时使进口国消费者容易混淆货物的真实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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